按照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工作要求,龙泉驿区对重点领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现对排查发现的部分安全隐患予以曝光,并督促及时完成整改,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问题点位一:成都天天制漆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生产平台临边防护栏被拆除。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固定式金属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平台》(GB4053.3-2025)第4.2.1条,当平台或工作面敞开边缘的临空高度不小于1200mm时,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问题隐患2:淋浴房旁边配电箱未进行等电位跨接。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3、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6、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护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7、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8、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9、装有架空地线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10、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拦。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问题点位二:成都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川A11192未进行运行前安全检查,日常点检记录为空白。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5.2.1条,一般要求(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对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5年;(2)使用单位应当在场车每日投入使用前,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对场车的巡检,并且形成使用记录。
问题隐患2:分解车间内的消火栓被杂物遮挡。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

相关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2.6条: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
问题点位三:成都市富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冲床脚踏板护盖缺失。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 17120-2012)第5.6.7.2条,脚踏操纵装置的脚踏部分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
问题隐患2:冲床车间作业人员未佩戴耳塞,钻床作业人员穿戴手套。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


相关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问题隐患3:点焊车间配电箱孔洞未封堵。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第3.0.12条,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封堵应严密。
问题点位四:成都市明过机电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车库门口灭火器压力指到黄色区域。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条,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问题隐患2:电瓶车充电区未见安全须知、警示牌、消防设施。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问题隐患3:冲床脚踏板无防护盖,操作人员未佩戴耳塞。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 17120-2012)第5.6.7.2条,脚踏操纵装置的脚踏部分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问题隐患4:车间多处配电箱未进行等电位跨接、孔洞未封堵、箱门损坏缺失。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6 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护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9 装有架空地线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拦。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5.1.1条,柜、屏、台、箱的金属结构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第3.0.12条,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封堵应严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1.2条,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1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2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第5.1.4条,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问题隐患5:钻床皮带轮防护盖缺失。
整改期限:4月2日

相关规范:《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第6.1.1条,生产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并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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